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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厨房设备招标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8 09:00:04 浏览次数: 【字体:

 厨房设备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PKSYXXWJFX20240728

项目名称:南京江北新区浦口实万江分校

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二零二

 

 

 

 

 

第一章  询价采购邀请

南京江北新区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简称“采购人”),对本校厨房设备进行询价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并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价格。

1、 项目内容:南京江北新区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2、 采购预算:9.5万元

3、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2 下列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货物总体要求:

供应商提交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并对来源合法性负责;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5、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本次采购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6、政策功能

6.1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6.2 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

6.3 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询价的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6.4本次采购除特别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7、响应文件编制与提交、开标时间

7.1 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对询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含报价申请及声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价采购报价表、所供货物品牌、型号、规格、配置和技术指标、产品说明、技术资料和服务承诺,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帐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

7.2 报价应包括货物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即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采购需求中的分包,供应商不得拆分报价。

7.3 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地点:2024 7289:00——8215:00 密封送达(不接受传真、邮寄)南京江北新区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校总务处

8.开标时间:202483上午9:00

地点:南京江北新区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和进楼4楼会议室,届时请磋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9、评审与成交标准:

9.1 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2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确定评审价格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如果评审价格相同,则按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优劣顺序排列,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最优的为成交供应商。

10、签订合同

10.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0.2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3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

11、询问

11.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学校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2、质疑

12.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校方

12.2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校方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谈判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2.3 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3、诚实信用

13.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3.2 供应商不得以向校方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3.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14.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13.4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谈判、评审纪律,扰乱谈判、评审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14、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方均不退回。采购单位:南京江北新区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

联系人: 老师      电话:13952068112 

地址: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浦珠北路139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等

一、采购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产地

单位

数量

1

不锈钢油网烟罩6680*1200*500

中国

8.02

2

不锈钢风管500*500

中国

66

3

排烟风机765*1110*1570

中国

1

4

油烟净化器1150*780*1250

中国

1

5

减震器200kg

中国

4

6

控制箱7.5kg

中国

1

7

软连接600*600

中国

2

8

出风口加消音器600*600*1000

中国

1

9

开墙孔及封补

中国

2

10

就风管拆除搬运

中国

66

11

就设备拆除

中国

2

12

烟罩拆除

中国

8

13

消音房拆除

中国

1

14

吊机

中国

1

15

消音房4000*2000*2550

中国

24

16

维修检修门1200*500

中国

1

、售后服务要求

(一)供应商接到保修请求,维修应在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质保期内故障报修24小时内无法及时修复的须提供备机。

(二)成交供应商在质保期内须每学期结束前为学校进行整体免费维护一次。质保期后,供应商提供终生服务,保证零配件的供给。

三、质保要求

  1、报价中含清单所列及施工、安装、运输、调试、集成及不低于1年的免费全保及维护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本项目单项报价含税。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优化、完善的施工方案作合同签订的必备要件。自验收报告签字确认日起,开始进入质保期。

四、商务要求

(一)交货地点:供应商负责将货物运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由供应商负责办理运输和装卸等,费用由供应商负责,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要求,供应商除无条件退货、返工外,还应承担采购人的一切损失。

(二)付款条件:本项目所有设备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结算时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

202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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