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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学校章程备案通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04 09:3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学校章程备案通知书

(第42号)

 

南京市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

你校2019年1月7日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我局备案的《南京市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章程》,符合规定程序,现予以备案,备案编号:新区校2019ZC042。备案通知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经规定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你校应当健全完善以章程为统领的校内规章制度,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提升学校育人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建设教育现代化强区作出的更大贡献。

附件南京市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章程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2019320

南京市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南京市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南京市浦口实验小学万江分校;学校地址:南京市浦口浦珠北路139号(邮编:210031);学校简称:浦实万江;

第三条 本校由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由江北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领导,并任命校长及班子成员。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以“惟和惟进”为指导思想,全面构建具有学校特质的“和育文化”体系。

第五条   训:和善和乐 进智进能

教育理念:顺性为本,融通为纲,启悟为道,素养为旨。

管理理念:同心持正,策行协进

学校品牌:和育文化

六大支撑:丰富融通的课程文化

顺性启悟的课堂文化

持正协进的管理文化

仁爱明智的教师文化

乐群志学的学生文化

适情祥和的环境文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规模根据江北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规定的学区和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校庆纪念日:每年的1018日。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基本建设、财务预决赛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保证和监督决策的实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五)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权限: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中层干部根据考核和民意测评情况,由党支部提名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行文聘任。

(三)依据规定结合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等校内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行绩效工资制。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

(六)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制度,健全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学校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校长、副校长和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及工会主席参加。会议根据相应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校长分别主持。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在重要事项决策前,校长、党组织书记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党组织要广泛听取并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干部任免事项,事先要经过学校党组织推荐考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所有重大事项均须党政联席会议2/3成员表决通过方可实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及社会热心教育人士等多方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章程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党领导广大教职工的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组织。学校工会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中层机构的设置应体现科学、高效,权责分明;中层干部的选拔应体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并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立足课堂教学和课程建设,面向全体学生,走内涵发展之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要健全课程体系,设定必修课程,精致选修课程,强化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等有效管理;要坚持立德树人,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着力家校社共育,注重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要规范课程实施,创新活动课程,丰富社团活动,开展特色活动;要加强质量监控,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不断提高、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要强化校本研修,以新课程为导向,以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为宗旨,以“主题课例式研训结合”为主要形式,通过改革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学习、引领、指导、服务”等职能,促使教师掌握教育规律,并依据教育规律开展教学。学校教科室要围绕教育教学理论、最新教育教学理念、最新教学改革成果等内容,组织系统的理论学习,提升理论素养;要关注最新教育教学改革政策,研读精神,领会各类教学改革创建与评比要求,做好前瞻性理念以及学校整体工作设计的引领工作;要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论文评审办法、科研活动规则、校本研训方案、成果推广与奖励措施、科研管理细则,指导学校科研规范开展;要本着“为上级科研部门工作需要服务”“为学校决策服务”“为教师发展服务”“为教学改革服务”“为科研活动指导服务”“为校本研修与特色创建服务”等宗旨,做好各级各类科研业务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应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责任督学及社会、家长的 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少先队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共青团、少先队的总要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听党的话、跟党走、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共青团应大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认真落实,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休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及在岗不在编的备案制教师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区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职务晋升、绩效分配、奖励发放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深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完善师德考评机制。建立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形成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监督考评机制,打造一支“师德高尚、师能精湛”的新时代好教师队伍,提升教育满意度。要结合本校实际实施名师培育和青蓝工程。充分发挥名师引领作用,加快名优骨干教师和新教师培养步伐,实现学校人才建设新突破。强化校本研修机制,开展教师校本研修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深化家校合作,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家长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职能作用,协助调解校、班、家长之间的各种问题,促进家校共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有条件地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出国(境)交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师队伍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

 

 

第六章  学校安全管理及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以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

第三十九条 安全教育先行,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机构落实,防控措施到位,隐患及时排除。

第四十条 学校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使师生员工熟知安全知识,知晓自我保护,培养安全文明规范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牵头机构、落实职责,定人、定岗、定责,实行“一岗双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大会于201917日表决通过,并报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同意备案,备案编号:新区校2019ZC042。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的,均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室或5名教职工代表联名提议,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审议,再经教职工大会2/3以上人数审议通过,并报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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